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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余电台执照样式参考


    发表于 2013年07月15日 由 admin

    为便于各方面了解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CRAC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指导,制作了一部分业余电台执照样式示意图,仅供参考。

    业余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工信部无[201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第十条的要求。

    其中个人设置的普通A、B、C类业余电台使用折叠小本式的执照。执照主页应载明核定的一台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和出厂序号。核定发射设备数量为2至5台时,利用执照主页右边的边栏作为附页,打印其余的设备。如果设备数量多于5台时,可另使用白纸作为附页。为便于配套检查,附页应注明执照编号、电台呼号并加盖执照核发机构的图章。

    执照中“通信使用范围”按照批准的设台申请表中的“拟通信范围”确定。通信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内”者,执照的“通信使用范围”为“本省(或本区、本市)”,该电台只能与本省(区、市)内的其他业余电台通信,其使用地点也只能在本省(区、市)内。通信范围为“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执照的“通信使用范围”为“全国”,该电台可以与任何地方的业余电台通信,其使用地点可以按在全国范围内移动。

    单位设置的普通A、B、C类业余电台使用A4单张式的执照。此时执照必须注明主要台址。

    业余中继台和其他特殊业余电台均使用A4单张式的执照。中继台的“通信使用范围”应注明“仅限固定使用”,使用地点为执照注明的台址。其通信范围由实际覆盖情况确定。

    推荐的执照编号方法为:字母“AR”,加设台人身份证号码或设台单位机构代码。但批准设台的机构也可以选择采用传统的执照编号前缀,加设台人身份证号码或设台单位机构代码。

    1、普通业余电台执照样式(个人设置):



    2、普通业余电台执照样式(单位设置):



    3、业余中继台执照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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