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C秘书处经常收到一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咨询邮件和电话,有些内容内容比较集中。现由工作人员对这些问题作一交流性的解答,由于解答者个人认识水平所限,内容仅供参考,一切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无线电协会和CRAC按照有关部门委托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问:《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句话要求“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我怎么去取得这个核准证?
根据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1995年7月24日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1997年10月7日发布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由生产厂商办理,因此《办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句话是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厂商说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不具备办理型号核准证的主体资格。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自己所拥有的发射设备型号是否已经具备型号核准证。
如果业余电台发射设备具备型号核准证,设备又无疑处于良好条件(例如是新设备),其技术指标一般可视作已通过国家认定的检验。但如设备情况可疑,例如明显陈旧或经过修理,则核准证的效力就失去了。因此对于具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受理设台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工信部无[2013]43号第十条“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视其状况进行检验”的规定,决定要求或者不要求再进行检验。
如果业余电台发射设备没有型号核准证的质量保证,如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则必须由受理设台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进行频率容限和杂散发射等射频指标进行检验。(2015.06.24)
问:我对短波业余无线电通信很感兴趣,但没有加入本地超短波本地通信的兴趣,希望在取得A类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后就买一台全频段业余收发信机,先用它申请设置A类业余电台,待半年后考得B类业余点台操作证后再用它申请设置B类业余电台。可以这样吗?
答:应该可以。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台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设备(包括具备型号核准证和自制、改装、拼装)办理审批手续,技术指标的检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规定为依据,该规定中强制性的指标只有两项:频率容限和杂散辐射。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台时会在业余电台执照上载明“电台类别”(例如“A类”),这也就包含了工信部无[2013]43号文第一条所开列的各类业余电台的最大发射功率、可以工作的频率等“核定的技术参数”。使用中绝对不可以超越,超越就是违法行为。
您的汽车有跑时速200公里的能力,公安交通部门为其发了牌照,但实际速度必须控制在各种路段的规定限速以下,否则就要受罚,业余电台设备管理是同样的道理。
不过法规的解释权在于立法机构,以上解答只属于民间理解。过去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为防止业余电台操作者擅自在使用中超出核定参数,在批准设台前的设备技术指标检验中增加了频段、功率等其他参数限值,提高了设备合格的门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对这些历史延续而来的做法应给予理解,并通过努力学习更深入地理解现行法规的准确含义。(2015.06.24)
问:我们这里旧版操作证书的换发工作刚开始,如果6月30日拿不到新操作证书怎么办?
答:在没有公布新办法之前,旧版操作证书的换发工作仍按照中国无线电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和指导下制定的国无协[2013]27号《关于开展对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集中换发工作的通知》执行。“集中换发工作”作为CRAC和各地操作证书考试核发服务机构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将于2015年6月30日结束。集中换发工作截止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2012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旧版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不再作为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申请手续时的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在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向各地受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但因受理后工作流程的原因(例如需CRSA查证修改数据库记录缺失等)不能及时完成换发的,受理机构将继续为其完成换发处理。
因故在集中换发期截止之前未能及时提出换发申请的,目前仍可向各地受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按国无协[2013]27号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换发,但因集中换发工作已经结束,各地服务机构可能会对工作优先顺序进行调整,零星申请汇总成批上报处理所需的时间也会显著加长,处理速度会与集中换发阶段有所不同。(2015.6.24)
问:是否只准许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
答:否。通过考试取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只是为申请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行政许可准备条件,本身并不是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由于全国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考试标准都是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统一制订的,考试方法、操作证书也都是统一的,而目前各地组织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频度又还不可能做到考试常态化,允许报考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方便自行选择报考地点将能更好地满足大众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的需要,也能更好地体现管理系统的服务理念。因此中国无线电协会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制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暂行办法》(国无协[2013]1号)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报考地点”。(2013.09.23)
问:是否只有决定申请设置某类业余电台才能报考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答:否。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的证明。凭操作证书可以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置业余电台;也可以自己不设置业余电台,按照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或者单位)设置的业余电台进行操作,并按照该《办法》附录3第7条前款的规定使用业余电台呼号。因此只参加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而不申请设置业余电台,或者先参加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过几年再凭操作证书申请设台,都是可以的。这一点对于鼓励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2013.09.23)
问:报考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否需要年满18周岁?
答:否。《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而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但没有规定年龄限制。(2013.09.23)
问:CRAC对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前培训及其费用有何规定?
答: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业余电台所需的操作技术能力,这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所规定、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的设台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给行政许可随意附加条件,因此CRAC不会、也无权作出必须参加指定培训的附加规定。
不过,作为业余电台的日常管理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作出行政规定,要求设置业余电台的个人或者设台单位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一些非商业性的法规培训或者业务培训等活动。
为了帮助申请取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人员顺利通过考试,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培训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根据市场规律制定。作为商业性服务项目,供需双方之间以实际合同维系关系,具有双向选择的自由,是否参加收费培训不得成为影响是否取得操作证书的条件。(2013.5.13)
问:工信部无[2013]43号通知规定“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工作指导”。请问我不是贵会会员,是否也可以得到CRAC的指导?
答:是的。
民间组织按照章程,一般在其会员范围内组织开展一定的活动。但章程包含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的条款,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工作对象由政府的委托决定,不一定限于会员范围。因此,CRAC很多方面的服务对象是全国所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例如CRAC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组织指导、操作证书的印制、发放和公告、主办和组织一些面向所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活动等,都是针对全体火腿的服务。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加强当地业余电台的日常管理,也可能会采取类似办法,委托当地的有关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法规和业务指导,提供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试服务,要求业余电台的设置和操作人员参加其举办的非盈利性培训等活动、接受其其关于消除干扰的指导和协调等,服务对象不一定限于这些组织的会员。(2013.5.13)
问:我的业余电台QSL卡片是否可以印制CRAC的徽标?
答:可以。
CRAC依法负责组织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工作指导,因此你的业余电台与CRAC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不解之缘。你以接受CRAC的指导为荣,CRAC也会因你的认可和支持而更加兴旺,卡片印上作为全国性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的CRAC徽标,也是中国火腿认同业余无线电守则关于“对国家业余无线电协会表现忠诚、鼓励与支持”的一种体现。(2013.5.13)
问:我的业余电台QSL卡片上可以同时印上CRAC和CRSA两个徽标吗?
答:CRAC不会干预你的卡片是否印有CRSA徽标,至于是否可以印CRSA徽标的问题,可以直接咨询CRSA。
CRSA曾经为推动我国业余电台的开放曾经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CRAC今后也将努力与CRSA团结合作,根据各自的指导部门的业务分工,在业余无线电和无线电运动两个既不相同、又有联系的领域发挥推动进步的合力。(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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